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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兼职时应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应尽的义务 - 科教文卫 - 舜网新闻

2020-10-24 济南新闻网

案情简介

2018年,李某某与A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任仓库管理员,每天工作8小时,月薪3000元。A单位附近的B公司招值夜班的工作人员,俗称“睡觉班”,李某某认为该工作与在A单位上班时间不冲突,于是应聘上岗。3个月后,A单位知道了李某某在B公司兼职的事情,认为李某某晚上值班会休息不好,分散工作精力,影响白天的工作,于是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要求李某某在七个工作日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在收到通知后,认为自己是在正常的休息时间内做兼职,而且是单纯的“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在A单位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在意单位发出的通知。不料两周后,A单位真的解除了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某因此申请了劳动仲裁。

律师解读

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般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三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四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建议:一、若用人单位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则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避免劳动者产生歧义;二、若用人单位未禁止劳动者兼职,则劳动者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做到精力充沛地完成本职工作。

本案中,李某某未经A单位许可,私自进行兼职工作,即使“睡觉班”不会影响白天的正常工作,但是在A单位知道并向李某某发出限期改正的通知后,李某某仍旧我行我素,因此,A单位在要求李某某改正期限届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原标题:劳动者在兼职时应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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