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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云课堂︱济南12348:热线答疑 以案说法 - 记者直击 - 舜网新闻

2020-09-28 济南新闻网

  8月份,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接入数量稳定在万件以上,全月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10269件(含转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1253件),合计通话时长1671小时50分,群众满意度达到99.02%。综合本月咨询解答情况,本月用以下案例进行说法:

  市民赵女士来电咨询

  自己认为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存在未按照约定提供生活直饮水、小区环境脏乱差、汽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无人清扫、物业服务人员态度差等问题。自己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因此自己便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就断电、停水”相威胁。特来电咨询,自己是否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小区公共区域所提供的服务,关系到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单个业主是否可以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应当依据是否违反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否对全体业主利益造成了损害进行衡量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断。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保洁、安保、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基本服务,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则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对此类情况进行详细规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以下几点:(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交房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房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房,因此延迟交房的,业主可以拒交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相应物业费;(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他于2014年7月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停车场管理员工作。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他于2018年12月离职。近期,因再次就业办理入职手续时了解到劳动者离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自己就与原单位协商要求经济补偿,但遭到原单位拒绝,自己便于2020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特咨询自己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李先生于2018年12月离职,其于2020年8月才申请仲裁,若李先生在离职后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则他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市民于女士来电咨询

  自己的丈夫有婚内出轨行为,在被发现后写下“保证书”,称“若再出现对感情不忠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轨等,则净身出户”。咨询离婚时该保证书是否有效?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的,需要做离婚财产分割,通常是按均等份分割。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多分财产的,那么就得看是否有可以多分的情况,而实践中是根据另一方是否有过错来判断的。而“出轨”并不是法定的多分或者少分财产的事由,只能作为法官在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时考虑的因素。其次,净身出户协议不能附条件,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条件的协议无效,但是可以作为离婚时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市民苏先生来电咨询

  2019年3月,自己与孟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孟某将其在山东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自己,6个月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己当场给孟某支付了转让款。其后,自己多次催促孟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其一直未予理会。2019年11月向孟某出具书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孟某也未予回应,直至2020年5月孟某仍未协助自己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在自己想解除合同,并要求孟某退回10万款项及利息,是否可以?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孟某在苏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协助苏某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孟某在长达2年时间内未能办理,构成违约。经苏某书面通知后,仍未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苏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苏某要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返还1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12348法律热线律师提醒: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还是其他双务合同,合同的签订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合法有效,均应依据约定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守约方应积极催告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原标题:普法云课堂︱济南12348:热线答疑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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