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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侨企法律服务手册 - 记者直击 - 舜网新闻

2020-03-01 济南新闻网

为助力解决侨资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对的法律纠纷,由市委统战部,市侨办联合市涉侨法律顾问团,编制本法律服务手册,涉及劳动人事、合同履行、建设工程、租赁合同、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等几个方面,供企业参考。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新冠肺炎疫情下侨企法律服务手册

劳动人事篇

问题1: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能否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2: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对其他为及时返工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3: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能否认定工伤?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工伤,相关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医护及相关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派驻地、居家办公、办公场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均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有例外情况,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题4:关于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要求解除,法院或者仲裁委一般不会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0年2月起,根据省里统筹安排,企业在最长不超过5个月的减征期限内,减半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问题5:关于职工未能如期复工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要求,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突出的员工返岗等问题,由于长途客运停运、外来人员管控、隔离观察等措施,如职工不能如期返工,应如实向单位汇报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及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问题6:关于因疫情防控的加班费如何支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其中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企业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除上述3天法定节假日,其余春节假期应为休息日调休,如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的,企业又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问题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的是否顺延的问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

问题8: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配合疫情防控、医学隔离等措施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

达企业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

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

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企业应在复工后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合同履行篇

问题1: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能否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

答:可以构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不被预见的偶然性,无论是一般当事人还是医学专业人员都是无法预见的,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控制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若合同准据法为中国法。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并不影响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2)若合同准据法为非中国法,则需要审查准据法所在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判例对于不可抗力进行判断,实践中常用的国际贸易合同准据法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的标准与中国法类似。

(3)若合同未约定准据法,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若经常居住地或密切联系地法律指向中国法,则根据上述(1)中的分析,属于不可抗力。

同时需要注意:疫情发生之前企业已经迟延履行的,企业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

问题2::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上可以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具体合同具体分析。根据《合同法》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此疫情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一些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小,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抗辩的合同,可以“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问题3:因疫情影响,关于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情况,当事人方和相对方负有怎样的法律义务?

答:(1)合同双方均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2)当事人方负有通知义务;(3)当事人方有证明义务。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确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时,要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对于通知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形式(包括通知的方式、收件地址、收件人等)进行,如合同中未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从沟通效率角度出发,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多种通讯方式通知。同时,应以书面邮件形式(邮寄)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证明等材料。对方在接到通知后,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双方均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未及时通知、或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均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证明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属于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CCPIT的职责之一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该证明本身不会直接认定企业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证明发生了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客观事实。

问题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设合资公司的登记手续办理是否有便捷程序?

答:春节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告》,在全省全面推行“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对各类许可全面实行网上申报。企业可以通过登录省、市政府官网或政务服务网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对于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网站上亦链接了全省各级企业登记部门的咨询电话,可点击查看相关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或技术咨询电话,并进行相关咨询。2020年2月18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对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职能,提供“在线申请、无纸申报、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的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审批服务,通过“网上办”、“咨询办”、“预约办”等方式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业务,这些举措都将有效保障,减少COVID-19疫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建议:各级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已经对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做好了安排部署,可以有效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登记手续的顺利进行,有企业注册登记需求的企业可以登陆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办理。

建设工程篇

问题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本次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成为施工单位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本次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相关合同当事人必然免除责任。例如,在本次疫情发生前,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已经发生延误,材料设备供货已经发生迟延,工期或供货延误的责任方并不能以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应当考虑不可抗力与当事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同签约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先后顺序以及合同签订与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因素综合判定。

问题2:施工企业因本次疫情影响施工进度,能否进行工期索赔?

答:因政府采取的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工程开(复)工受到管制,同时,由于疫情引起的原材料供应短缺、劳动力不足,也会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不可避免会影响工期。如因疫情导致施工企业不能按进度施工,该工期延误依法不应归责于施工企业,不可抗力作为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施工企业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免除工期违约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工期索赔。施工企业的工期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内提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施工企业在提出工期顺延的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时应附不可抗力和相关损失的证明材料。由于疫情影响具有持续性,施工企业还应按约定持续发出受疫情影响的通知和索赔签证,并在疫情影响结束后按约定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问题3:疫情期间开(复)工的人、材、机械价格变化如何分担?

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因此,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价格,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的证据,对因疫情导致采购成本上涨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通过补充协议予以固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政府主管部门做出了上述规定,认为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并未在《合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过相应规定,但适用的要求比较严格,法院在建设工程计价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少。也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分担相应“人、材、机”价格风险。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后的赶工费用承担

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施工企业在采取赶工措施前应与建设单位通过会议纪要、赶工措施方案等书面形式确定赶工措施与费用,赶工费应当明确,避免后续工程结算的争议。

租赁合同篇

问题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租人能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厂房租赁合同?

答:疫情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之不可抗力法律事实,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证明疫情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出租方同意协商合同相关条款而不解除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问题2:因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如何应付?

答:因疫情管控,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如限令租赁房屋停止经营)导致无法生产经营,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减免租金,或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建议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与出租人沟通协商,以减轻可能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争取协商解决问题;关注并及时留存国家及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通知及公告文件等;保存疫情期间的经营数据、经营损失等证据。

问题3:所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生产经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减产或无法按时复工,承租人是否能要求减免租金?

答:如果租赁合同中已经就题述事由及如何减免租金进行了约定,承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如果租赁合同并未就此约定的,承租人需与出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减免租金。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减免租金。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提出诉求。

问题4:租赁合同到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搬离的,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是否能免除违约责任?

答:若租赁合同中已经就该事项进行了约定,承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若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且出租人对继续出租房屋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期限则变为不定期。建议承租人及时与出租人沟通协商,若出租人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若出租人明确表明不续约的要求,需要承租人搬离,但由于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如因隔离措施无法及时返回、被隔离等),导致无法搬离,则这种情况视为不可抗力,承租人可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问题5:如承租人提出要对疫情期间的租金进行减免,出租人应如何处理?

答:应区分情况处理。

(1)有约定遵从约定,如在许多合同版本中会有“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类似不可抗力条款,如果有,则按约定处理。

(2)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约定,建议租赁双方可对租金减免进行友好协商,根据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程度,免除租金或部分减免租金。如协商不成的,应注意固定和保留相关证据,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一旦诉诸法院,人民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减免部分租金。

问题6:出租人或承租人因疫情及政府管控未能在疫情期间主张权利,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答:因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因疫情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金融法律篇

问题1:国家及地方部门颁布了哪些主要金融政策,用以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

答:(1)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2020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2020年2月9日,山东省财政厅颁布《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鲁财办发〔2020〕4号);

(4)2020年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0〕17号);

(5)2020年2月5日,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建议:上述文件中,《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0〕17号)是山东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台的政策,旨在就当前疫情对企业投资经营、招商引资造成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或缓解措施。同时,外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如果符合疫情防疫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等条件,也可以适用国家、山东省以及济南市颁布的相应金融扶持政策。

问题2: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能获得哪些信贷支持?

答:《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0〕17号)第六条规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建议:上述条文对于企业因现金流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要求金融机构一方面采取灵活措施就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另一方面,对于无法按期还贷的困难企业,要求金融机构应给予调整逾期利息、还款期限等支持。已经在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但资金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资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地区、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及时与金融机构协商,根据当地疫情情况,电话申请或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结合自身贷款的期限,办理展期或续贷。因疫情遇到还贷困难的企业,建议积极与金融机构共商还贷方案,对逾期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贷款已经处于逾期状态,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的扶持措施。

问题3:什么是疫防疫重点企业,能获得哪些信贷支持?

答:《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鲁财办发〔2020〕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是指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第一条第5款规定:“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建议:如果外资企业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条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申请:关于中央财政贴息的申请,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省两部门审核。省级按规定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拨后,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2、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省两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再由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借款企业。

问题4:什么是中小微企业,能获得哪些信贷支持?

答:《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鲁财办发〔2020〕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不同行业,按照从业人员数量及营业收入进行划分,内容较为繁多,暂不在此列举。)《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第6款规定:“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二条规定:“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第三条规定:“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第四条规定:“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建议: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则可以依据上述相应规定争取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银行机构提供的信贷规模相对有限,建议企业积极运用该等扶持政策同时,也须考虑扩展其他融资渠道,以免造成资金短缺,影响正常经营。我国金融机构受国家及地方政策影响较大,通常情况下都会按照政策要求出台各自的实施细则,企业应当尽早与银行机构进行沟通,以便进一步了解优惠详情,减少疫情对现金流的不良影响。

税收法律篇

问题1:针对外资企业,政府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0〕17号)第八条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九条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建议:上述规定是山东省出台的针对外资企业的支持政策文件,具体实施可以参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规定,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另外,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问题2:企业为防治疫情的捐赠行为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建议: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问题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措施?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规定:“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建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且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如果企业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问题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的情况的,免征进口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①进口物资为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②捐赠主体为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③受赠主体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建议:企业可自查或咨询税务机关是否符合免税情形。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单位如已纳税,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问题5:运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建议:企业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声明

特别提示:本手册具有时效性,编写截稿至2020年2月28日,仅供济南市侨资企业、涉外企业决策参考,并非司法实务最终观点。如在本手册之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出台,特别是新出台的文件内容与之前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时,请以届时适用的法律文件为准。如企业在使用本手册时发现错误、疏漏或有任何补充完善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意见及时进行修订。我们亦会密切关注疫情中涌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持续为涉侨企业健康发展和推进涉侨企业投资贡献智慧,共克时艰。本手册部分内容摘自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山东省律师协会施工企业开(复)工法律指南、济南市律师协会外商投资法律指引及省、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发布的文件。

制作单位:中共济南市委统战部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支持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律师

电话:15954113266,0531-86091155

原标题:新冠肺炎疫情下侨企法律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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