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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扯皮 因工致残,工伤津贴谁承担?

2019-08-19 济南新闻网

  ●市民贺先生来电咨询

  自己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工厂上班。工作刚满一个月,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右手被机器碾压受伤,致伤残五级。自己后来一直处于治疗休息中,用工单位承担了停工期的工资和社保费用。治疗期结束后,用工单位书面通知将自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停止承担工资及社保费用。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工伤待遇应当继续由用工单位承担,故未发放工伤津贴。自己的工伤津贴应由谁承担?

  ●律师答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贺先生应该享受伤残津贴赔偿。同时因为其工作是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目的是为用工单位创造利益,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完全符合“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贺先生的伤残津贴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新闻网记者 刘晓群)

原标题: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扯皮 因工致残,工伤津贴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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