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以其优惠、方便的特点吸引了广大消费者。但由于商家提供服务的滞后性以及诚信体系的不完善,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的同时,可能面临“商家失踪”、“服务缩水”等风险,而且通常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还面临维权困难的处境。
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大数据平台显示,截至7月22日,今年全市预付式消费投诉和求助信息达376条。
预付式消费纠纷屡见不鲜
今年2月份,家住天桥区汇源华庭小区的崔女士在小区一家干洗店办了一张储值卡之后,突然遭遇店家“失踪”,卡内余额无法退回。“当时他们搞活动优惠力度挺大的,相当于充多少送多少,我前后两次共充了700元,加上送的金额,现在卡里还有900多元没消费。”崔女士说。同期,市民王先生在一家海鲜餐厅就餐时发现,去年办理的自助餐年卡在今年消费时却被告知菜品“限量供应”,无法享受与办卡时同等标准的菜品,“服务缩水”让王先生感到不满。
今年6月份,家住钢城区的徐女士在一家美发店内消费时被告知:卡内余额低于200元不能消费,需要继续充值才可以正常使用。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今年发布的“201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中,预付式消费纠纷赫然在列,涉及百货超市、生活服务、家居建材、教育培训、网络交易等多个领域。其中,共享单车、美容美发和健身服务成为预付卡消费纠纷最为集中的领域。消费者投诉主要方面有:办卡容易退卡难,办卡时许诺的优惠条件在后来的消费中无法兑现;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出台了一些限制性条件;未通知消费者便关门停业、私自易主等等。
从全国范围来看,类似事件也是屡见不鲜。7月9日,南昌一家正常经营的健身房突然关门,导致500余名会员的利益受损。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公司只是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暂时闭店,并非跑路,等到周转正常后会重新开张。在这一事件中,会员普遍办理了充值卡,有的会员卡中余额甚至达到了3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ofo共享单车退押金事件,曾有超过1600万的消费者在线排队退押金。有用户反映,“2018年10月份申请退还押金,到现在都快一年了,押金迟迟不退,显示一直在排队中,照这个速度还要等10年才到账?”不过,关于如何退款,ofo共享单车也出台了新办法,那就是将用户押金转为虚拟货币,用户可以用换来的虚拟货币在自有电子商城里购买商品。然而用户在购买商品时又发现,许多商品需要虚拟货币再加付现金才能购买。
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在遭遇预付式消费却难以兑现的情况后,消费者往往会陷入退款难、维权难的困境。
今年5月27日,市民李女士与朋友在历下区文化东路一家餐馆用餐,结账时用餐人员抢着微信支付,结果有两个人重复支付了费用。在要求商家退款时,却遭到了拒绝,商家称多付的费用只可以作为预付款下次使用,不予退还现金。李女士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该商家进行了投诉,后经协调才得以退回款项。
不难看出,在发生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在维权上比较困难有着多方面原因。比如说在办理会员卡、储值卡时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些优惠和折扣往往是口头约定,并且商家发放的会员卡、储值卡上大都印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在维权上处于劣势。除了“跑路”这种简单粗暴的欺诈行为,部分商家以押金、卡费等形式变相占有消费者卡内的金额,并且还规定了使用时限、超过时限自动清零等“霸王条款”,这些都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协商困难。一些消费者考虑到法律诉讼成本较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权,最终不了了之。由于商家发展会员人数较多、覆盖面比较广,这样算下来总金额就比较高了。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与金融信贷捆绑叠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装修房屋、美容整形、教育培训等消费领域,一些经营者有意淡化贷款压力,甚至以无息贷款作为吸引。消费者通过经营者推荐的金融机构贷款、预付高额费用后,往往难以察觉相关风险。直到商家不履行承诺、服务缩水甚至关门跑路时,才发现金融信贷条约中含有高额违约条款,消费者享受不到服务的同时仍需继续偿还贷款,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据了解,为防范预付式消费纠纷,早在2012年商务部就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过真正备案的经营者却寥寥无几。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目前济南市已经备案的预付卡商家有45家,在全省范围内居首位。
理性消费谨防“套路”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曾指出:“预付卡里的钱是消费者为履行多次性合同,而预先存放于对方账户的钱款。应该是消费一次,经营者从卡中扣一次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未消费的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赵皎黎指出:“预付卡其实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担保的一种变相融资行为。但是由于目前诚信体系尚不完善,往往无法让不诚信的经营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就造成了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
预付的不只有金钱,还有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当这种信任被任意消费,消费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如何避免遭遇预付式消费纠纷?首先应该积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商家诚信体系加以完善;对消费者而言,应当谨慎选择预付式消费,特别是对经营商家经营状况、存活期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产品,理性看待眼花缭乱的折扣“套路”。(济南新闻网记者 王飞)
原标题:“商家失踪”“服务缩水”等消费纠纷频频发生 预付式消费,您可悠着点儿!









